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余额,包括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
(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资账户余额;
(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交或者趸交保险费、部分领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