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五章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投资连结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等。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等。
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7.投资账户相互转换情况。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期交或者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身故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乐观、中性、不利三档情景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3.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4.利益演示应当注明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并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及天数。
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
3.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