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万能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当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账户价值计算方法,以及投资收益不确定和退保损失等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在风险告知过程中误导投保人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告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万能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当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账户价值计算方法,以及投资收益不确定和退保损失等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在风险告知过程中误导投保人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告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