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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