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