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