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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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