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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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