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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