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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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