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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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