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