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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