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