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