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职责和产生机制第九条省级以下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