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4年一个管理周期对国家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不做调整:

1.管理周期内4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

2.管理周期内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未出现不合格的。

(二)管理周期内发生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参与本轮遴选。

(三)挂靠届满按照本规定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原挂靠单位可以参与遴选。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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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