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控中心应当加强对本中心专家委员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发现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并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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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