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质控中心以质控中心名义印制文件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省级以下质控中心以质控中心名义印制文件的,按照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国家级质控中心以质控中心名义印制文件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省级以下质控中心以质控中心名义印制文件的,按照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