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控中心应当制定本专业质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本专业质控中心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应当遵循可操作、易量化的原则制定,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完成时限。

质控中心开展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重要活动与安排应当提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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