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质控中心应当定期召开本中心专家委员会(组)、亚专业质控专家组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质控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和重要事项,落实质控中心工作任务;定期召集本专业下一级质控中心负责人召开会议,部署质控工作安排,交流质控工作经验。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各级质控中心应当定期召开本中心专家委员会(组)、亚专业质控专家组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质控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和重要事项,落实质控中心工作任务;定期召集本专业下一级质控中心负责人召开会议,部署质控工作安排,交流质控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