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任期为4年。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不进行增补。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