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任期为4年。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不进行增补。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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