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组)设置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下列要求:
(一)每个质控中心只设立1个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数量不超过25名,其中本中心挂靠单位委员数量不超过4名。
(二)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由质控中心负责人担任;可以设置不超过2名副主任委员,其中至少1名由非本中心挂靠单位专家担任。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
(三)国家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确定。
省级以下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组)具体设置办法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