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级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可以成立专家组,为本中心质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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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