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国家和省级质控中心应当成立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可以成立专家组,为本中心质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落实具体工作。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