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质控中心负责人履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由挂靠单位在1个月内重新推荐人选,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