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控中心负责人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行业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热心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域和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充裕的工作时间,能够胜任质控中心负责人工作。
(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