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每个质控中心设负责人1名,负责质控中心全面工作。国家级质控中心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