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个质控中心设负责人1名,负责质控中心全面工作。国家级质控中心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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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