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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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