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例会、专家管理、经费管理、信息安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