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运行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本级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质控中心在辖区内依法依规开展质控工作。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