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职责和产生机制

第十二条

申请作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

(四)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拟为质控中心准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情况。

(五)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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