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职责和产生机制
第十一条
国家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
(三)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四)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五)能够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省级以下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条件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