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职责和产生机制

第十条

国家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

(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首先向所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和直属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初步遴选,确定不超过5家单位进入竞选答辩,并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行公示。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竞选答辩,并根据竞选答辩情况,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

(五)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国家级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

省级以下质控中心的设置流程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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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