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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