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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