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