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