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