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