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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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