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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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