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