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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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