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