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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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