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第五条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