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条件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支持图书馆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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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