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条件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当设专职管理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图书馆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中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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