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当做好阅览、外借、宣传推荐服务工作;开设新生入馆教育、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阅读指导课等,鼓励纳入教学计划;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有效的文献信息支撑;创新各类资源使用方式,积极创建书香校园,组织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促进全民阅读工作;鼓励开展图书借阅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学生阅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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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