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况; (二)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 (三)电力市场结算、清算情况; (四)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情况; (五)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执行情况; (六)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况; (二)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 (三)电力市场结算、清算情况; (四)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情况; (五)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执行情况; (六)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