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电力供需形势情况; (三)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四)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 (五)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情况; (六)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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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