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电力供需形势情况; (三)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四)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 (五)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情况; (六)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电力供需形势情况; (三)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四)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 (五)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情况; (六)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