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四)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五)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六)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四)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五)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六)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