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四)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五)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六)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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