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三)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四)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五)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六)输电通道运行情况; (七)电费结算情况; (八)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九)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