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三)上网电价情况; (四)电力市场交易情况; (五)燃料购入、消耗、库存情况; (六)煤电等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 (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八)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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