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