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