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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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